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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议论文800字(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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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议论文800字 第1篇

惩戒教育效用性惩戒教育作为教学与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古已有之,私塾先生的“打手板”就十分有名,惩戒教育在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生命教育理论、人性化教育开始凸显,使惩戒教育一度成为一个“”,也进入一个误区,失去了其效用性。怎样使惩戒教育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找到新的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惩戒教育的必要性辩护

作为一种规训手段,惩戒是教育发展的产物。中西方发展史上,惩戒教育都有着重要的文化渊源。惩戒教育与教育惩罚有异曲同工之妙,顾明远教授认为,教育惩罚是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1]。教育惩戒是在不损害教育者身心健康前提下依托于批评、处罚等方式使违纪者作出反思、内省,进而认识到自身过失并自觉努力改正的一种教育手段[2]。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中国的惩戒教育约有近6000年的历史。殷商甲骨文中,“教”字被形象表现为:儿童在棍棒体罚的威胁下,被教导尽“孝”[3]。中国古代社会,教育的规训惩戒是维系社会“礼”序的重要手段,尤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为甚。惩戒教育并非总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而是表现出合理性、公开性与神圣性的特点。它超越了惩戒本身并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有益于塑造学生高尚人格和提高精神境界。

在国外也有不少教育家认为惩戒教育是必要的。洛克反对体罚,但是特别重视惩戒。在他的理论里引入了荣辱型教育惩戒。他认为孩子一旦懂得了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便会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他们去维护自己的名誉,从而使他们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终结惩戒之路。因此“作为你去永远支配他的大原则,使他的心理走上重美德和爱名誉的大道”[4]。马卡连柯也曾经指出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赫尔巴特认为人性本恶,需要规训,首要就是管理,他还拟定详细的惩罚制度。涂尔干也认为惩罚是防止纪律丧失的手段。

二、惩戒教育的复杂性场论

基于实践理性的反思认同的惩戒教育具有不可避免的存在性,但是历史和现实又把其抛向了复杂的场域,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适用的误区。

1.惩戒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场域

(1)有助于维持纪律,保证校园秩序

学校生活是在一定的秩序和纪律的基础上展开的,没有了纪律的保证,学校的生活就会陷入混乱状态。藤田英典认为,学校内的“纪律和秩序”是学校教育成功的前提,同时也是学校教育的课题和目的[5]。为了保证学校内的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必须有一种能形成并维持秩序的力量,这种力量能产生新的纪律和秩序。校园的正常秩序靠纪律,而纪律的权威靠惩戒来维护。

(2)有助于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学生是一个能动的、不断成长的、不断社会化的个体。而学校教育就是使学生逐步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场所,是把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链接起来的地方,从某种程度上讲,学校是社会的小缩影。学生在学校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健全人格,学习做人,学习做事,不断完成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度。而惩戒教育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一个催化剂和预防针的作用。学校的处罚相对于社会上的处罚是宽容的,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期间不知道处罚,不明白处罚的惩戒性和严重后果,那么当他进入社会就会接受到更严厉的社会制裁。学校的纪律是学生能够感受自身限制性的第一种限制,也是社会规范感的前提。

2.惩戒教育适用的误区场域

(1)等同于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暴力

现今学校之所以不主张运用惩戒教育,教师之所以害怕使用惩戒权,追根溯源,是由于外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存在偏颇,把它与体罚、变相体罚混为一谈,把学校的这种教育规训手段与违法行为相等同。

《现代汉语词典》把“惩戒”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即“惩”是“戒”的一种有效手段,“戒”才是“惩”的最终目的。而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正面教育,是在关爱前提下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矫治的强制措施。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关键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而惩戒教育建立起来学生的荣辱感与羞耻感,这种教育方式是爱心关怀的另一种教育方式。

惩戒教育也不同于教育暴力,这是比体罚更严重的一种对学生身心健康的蛮横行为。这是由于教师素质低下或认识偏差造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躯体性质的伤害,心灵的伤害等。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有其自身的教育权,这些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人生安全等,而教育暴力走向了一种极端,无视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对教育者的绝对支配和通知,这种行为阻碍甚至扼杀了惩戒教育的意义与作用。

(2)放弃教育惩戒

对惩戒教育认识的偏颇,和当前人性化教育的研究热潮下,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把人当成一个完整的、有个体能动性的人来教育,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很多老师掌握不好这个度,只好选择放弃了惩戒教育。

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提出,使很多学生开始积极关注人权和其他各项权利。一些学校把学生对老师地评价放到对教师考评的指标之中,一些教师不能很好的把握惩戒的度,干脆直接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表扬和奖励来教育学生,对于过失行为学生视若不见,迫于舆论压力对违纪行为也只是走形式,放弃了行使惩戒教育的权利。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且感到是一种责任。

三、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

惩戒教育的复杂场域,让我们格外关注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应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

1.理论根基

(1)以理解为基,做好师生双向情感互动

惩戒教育应以教师对学生的感情为基础,这个前提就是尊重,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才能培养起师生之间的感情,在实施惩戒的时候才能有感情的进行。如果惩戒不带一丝感情,也就失去了它道德的意义和精神所在。因为惩戒会为学生带来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所以教师要在实施惩戒之前,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使感情赋予惩戒教育生命、意义和力量,使学生体会到教师对自己的失望与期许,在受到惩戒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减少抵触情绪,从而产生力量去改正自己的错误,进而与教师进行更深层次的感情互动与交流。这就是教育学意义中“我与你”的关系,教师走进学生的世界,体验学生的情感,传达惩戒的意义,而不是冷血的实施惩戒,这样学生才能体会教师的立场,才能使惩戒教育顺利实施。

(2)以公平为原则,规避学生道德错误

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本质是责难,而“责难是伴随过失而发生的必然结果”,“既然惩罚本身是这种责难的外在表现,所以惩罚也是过失的自然后果,这是环境自发地对过失行为做出反应的方法”[7]。这样的因果关系推出惩戒是针对学生的道德过失而实施。康德也指出惩戒必须是在已经犯了错误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他自身也需要有意识认为自己是有过错或者有罪的,否则惩戒就是无效的,不能达到心服口服的效果。

涂尔干和康德理论指出,要实施惩戒教育必须以公平为准则,其一,惩戒要指向已经有道德过错的学生;其二,惩戒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有失偏颇;其三,惩戒要灵活,不能死板教条,从心理学的角度上,对在气质和性格特征等方面不同类别的学生分别实施不同的惩戒教育方式和内容,保证惩戒教育的公平原则。

(3)以尊重为主,促进学生生命发展

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该贯穿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是不可忽视的主线。惩戒的本身不是让学生来赎罪,而是为了规避以后的过错。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误就无视、轻视甚至漠视学生,应该以尊重学生人格为前提。

尊重为主,指向学生道德生命的发展。从道德生命的角度要求教师要时刻坚持尊重原则。惩戒教育是以学生生命的保存与发展为终极目的。教育者要以关爱、尊重的态度对待学生的生命[5],首先不能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包括了对学生生命权的无视;其次要包容学生的一些小错误,允许学生犯错,只要学生有改正错误的勇气,经过了一些惩戒,他们更知道自己发展的方向;最后惩戒教育使用的力度与次数要谨慎。因为惩戒一旦实施,“就会由此丧失部分的影响力”,“只有一个人尚未受到处罚时,处罚才会保持其全部的力量”[7],如果一个人过早的把处罚的风险体会完了,那么处罚的效用性自然就降低甚至没有了。所以我们要慎用惩戒。

2.现实探索

(1)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

当前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出现了一些弊端。为了科学化、规范化实施惩戒教育,必须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使惩戒教育具有可操作性和效用性。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对惩戒教育的使用依据、情形、范围进行明确,坚持适度原则,过轻过重都不利于惩戒效用性的发挥。

(2)加强惩戒教育监督,促进合理有序

惩戒教育需要合理为之,有序进行[2]。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与坏,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决定了它的好与坏,如果使用得当,自然是好的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就变成了另一个极端。所以需要对学校或者老师实施的惩戒教育进行监督,使惩戒教育合理有序、客观公平的进行。包括对惩戒事实和内容的界定,对惩戒客观性的认可,对惩戒对象的公平性等,都需要做到民主的监督,使惩戒教育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优化惩戒教育环境,增强惩戒教育的话语权

学校惩戒教育环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发挥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必须要有和谐的外部环境作为支持。优化学校惩戒教育环境的有效措施是: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环境氛围、学校人文环境氛围和家庭环境氛围等,形成教育合力,发挥惩戒教育的最大效用性[8]。首先,要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这样才能使学校的惩戒教育实施下去,而不是一惩戒就“侵权”。马卡连柯曾指出,人是被整个社会所教育着的,所以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性是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的;其次,学校的人文环境常常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而教育者所持的惩戒观就必然会影响惩戒教育的效用,我们不能滥用惩戒,更不能放弃惩戒;最后家庭环境,家庭给予孩子不恰当的爱导致一些孩子丧失羞耻感,这样就会影响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个导师,父母的惩戒观直接影响孩子,所以家庭环境的优化是重中之重。

(4)惩戒与表扬相结合,巩固惩戒教育效用性

要把惩戒与表扬结合起来,不能厚此薄彼,即准确及时的实施连接教育,一旦发现被惩戒者有了自我反思和自我改正的苗头或者行动时,要适当的给予表扬,使其坚定信念,一方面体会到教师对其的关心,明白学校的惩戒是人性化的,有利于师生情感的加深,给学生以信心和积极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巩固惩戒教育的效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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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上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 姜华.论教育惩戒及其适用理性.教育发展研究,2012.

[3] 孙培青.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牛金成,魏].论洛克教育惩戒思想及启示.教学与管理,2007(3).

[5] 宋晔.惩罚的理论审视.中国教育学刊,2009(07).

[6] 藤田英典.走出教育改革的误区.张琼华,许敏,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教育惩戒权议论文800字 第2篇

惩戒,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个体行为与人类判定的应当行为是相联系的,根据社会公认的法则,当个体做出了与集体相适应的行为,就会得到社会的奖励。而当个体做出了与集体不相适应的行为时,也应该得到某种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就是引起个体的痛感,这就是对于个体的惩戒。违反规则就必须接受惩戒,惩戒不但有教育行为不当的个体作用,同样也是对社会他者的行为准则教育。惩戒对人类行为准则的形成和确立以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感知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教育惩戒的分歧

人们追求教育理想化,受西方“心理分析”理论的影响,认为教育中的惩戒是压抑个性发展的,这种受压抑的个性在进入社会化的过程中很有可能表现为病态。但是,在我国教育中,仍然是对各种国外理论和中国传统教育思想进行“郢书燕说”,使我国教育失去明确的发展方向。我们追求的教育价值方向,为何在实践中却是“举步维艰”或者“南辕北辙”?

关于教育理想与教育现实之间的冲突,是大众判定我国教育惩戒范围分歧的根源。理想的教育就如乌托邦和人类对种种美好社会的追求一样,这样的理想观念,深刻地植入对于孩子们的教育理念中,认为孩子的世界就是美丽的童话,我们成人就是要保卫孩子们美丽的肥皂泡永不破灭。即使孩子有与人类文明社会要求相冲突的行为,也要以文明来加以感召。我国的教育法律中亦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尊崇17世纪以来西方对民主、自由、平等的追求。

三、教师惩戒权的法律缺失

法律赋予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惩戒范围只在行政处罚,但不包括开除学生。那么,教师能行使的惩戒方式就极其有限,导致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无章可循、冲突不断。因此,教师并不只是单一的知识传授者,在整个教育活动中,教师同样是学生的管理者。而惩戒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普遍被认可的管理方式,教师在组织课堂和保证学校基本秩序的过程中必然会采用一系列的管理方法,以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确立是没有的,现有教育的法律立足点在于教育与保护学生,而管理学生,以保证正常的教育活动的法定条文是欠缺的。比如,“杨不管”案就充分说明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尴尬地位。教师提醒了学生,但并没有使学生的行为停止,导致学生互殴致死。“杨不管”的教师心态,也是长期管理的法律规范不足的反映。教师平时就依靠爱护、关心的方式不能有效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所以不想管,教师的责任心下降,造成教育管理的低效率。

据了解,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教师认为自己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是弱势群体,这便造成一些教师面对学生行为不当的消极处理或回避应对,从而导致教育教学效果低下。因此,对学生的惩戒是必须的,并且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法律依据,防止出现教师惩戒失当,提高教育教学效果,促进教育活动和谐发展。

四、教师惩戒的合法范围划定

本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的教育法规,所提倡的是温馨和谐的教育,但当温暖的理想融入现实,脱离现实的法律规范,会由体现人道精神的本意走向非人道的反面。目前,我国的教育法规更多的体现人文情怀,强调关心、关爱的教育指导方针,这本无可厚非。但落实到现实的教育活动之中,则缺少了对于教育活动中普遍存在惩戒诉求的考虑。既然惩戒是必须的,那就必须划定惩戒的范围,可行与禁止的,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已经规定了不可行的教育惩戒:《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及《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这些法律规范大致有这样三个特征:

1.都以不给学生造成伤害为下限

无论是身体的还精神上的都要加以保护,以使学生健全的人格得到自由的发展,这样的本意是理想主义的。在伤害与学生的发展之间的关联度要加以更多的考虑,伤害是个体的主观判定,不同的个体可以对于同样的伤害行为感受不同,有的学生认为教师过激的言语是种伤害,而有的学生则可能认为过激言语是种关爱与激励。所以,关于伤害的具体标准,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2.教育法规对于惩戒范围的划定模糊

对于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学生、人格侮辱等都没有相对可行的标准。比如,同样是惩罚学生到操场上跑步,跑一圈跟跑一百圈是不一样的,感冒的去跑和健康的学生去跑是不一样的。这些都在法律中没有得到相对明确的规定。

3.目前我国教育法规所划定惩戒范围,只规定禁止的惩戒,可行的惩戒则是欠缺的

教师可以拥有那些惩戒法律许可,则在教育法律规范中没有确定。

关于教师的惩戒权,世界范围内是被广泛认可的,包括体罚在一些国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韩国、日本、新加坡有着单独的教育惩戒法律规定。而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也日益成为教育研究的重点。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根据实际情况,从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规范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使教育活动更加和谐全面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康永久.教育制度的生存与变革.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教育惩戒权议论文800字 第3篇

关键词:体育教学;惩戒教育;体罚;原则

最近几年,体育教学改革进程不断加快,新的教学理念强调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机制,鼓励学生展示自己的成绩,让学生获得足够的成功感和满足感。另一方面,惩戒教育日渐淡化,学生成了说不得,碰不得,批不得的宝贝,惩戒学生稍有不当就会面临被辱骂、殴打,甚至是、停职的局面。这样一来导致很多体育教师走向了一个极端,整个课堂充斥着褒奖与表扬,惩戒与批评被彻底抛弃。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教育方式都不是万能的,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褒奖与表扬固然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但是过度的激励会使你的评价失去意义,尤其是当学生出现行为不当或者违规举止时,就该适当采取惩戒教育,给其他学生以警示作用。然而惩戒教育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教育方法,怎么样合理运用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我们只有全面地审视惩戒教育,才能把握其原则和技巧。

一、惩戒教育在体育教学中的性质及表现形式

“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警戒”(《现代汉语词典》),具体来讲,惩戒教育即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从而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罚的对象应该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

惩戒在体育教学中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身体锻炼为手段的惩罚,具体表现为加大练习强度或增加练习次数的运动手段,如俯卧撑、跑步等;一种是以身体或心理承受为手段的惩罚,如罚站、拍打和责骂等。我们可以把前者理解为体育教学中的惩戒教育,后者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体罚,从这两者的表现形式我们不难看出,惩戒教育与体罚的区别在于惩戒教育的主观目的不是以伤害学生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

二、惩戒教育在体育教学中的实施对象及范围

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说:“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从他的惩罚中得到什么教训。”仅对过错行为进行惩罚,这是对惩罚实施对象最基本的解释。

惩戒教育的适用范围比较单纯,一般来说是指学生的行为违反主流道德规范,或者说学生没有遵循共同制定的规则,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这里需要讨论的几个情况:

1、学生违背教师或家长个人意愿的行为。因为个人意愿相对来说过于主观,比如说教师在课堂上要求学生引体向上必须做8个,学生没做到就进行惩戒教育,这显然是不对的。

2、学生在个人领域的轻微违规行为。个人领域的过错行为一般是因为认知方面的不足,这类过错没有损害他人或群体利益,最好慎用惩戒教育,应以说服引导为主。

3、非故意过错行为。非故意过错行为主要是因为客观或不可预见的情况突发而导致的过错行为,这类过错学生本身无主观意愿,也能意识到过错行为,不适用惩戒教育。

三、惩戒教育在体育教学中的实施原则

1、慎罚原则。惩戒教育是一个极易产生负作用的消极教育方法,绝对不能滥用。长期的研究证明,当教师使用包括“高度控制”、“强力推行”、“绝对禁止”或只是简单惩罚等各种惩戒性措施时,往往会使师生关系愈发紧张,而在教育实践中,惩戒确实又是人们最容易采用而又使用不当的教育手段。因此,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慎罚的态度,把惩戒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作为体育教师,在我们教学之初,教师就应向学生明确课堂常规,规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对服饰、纪律等作出明确要求并宣布惩戒手段,抓住有代表性的或比较突出的错误作为典型,绝不姑息,对于情有可原或者非故意过错应轻描淡写,提醒与引导为主。

2、合法原则。依法从教是每个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必须做到的,在运用惩戒教育的时候,关键一点是要注意教师本人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体罚行为的产生,一定要明确体罚和惩戒教育的区别,惩戒教育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的,现在部分学者质疑惩戒教育,就是把体罚和惩戒教育混为一谈。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误。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是我国法律在一定主体范围内允许的;而对体罚,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此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感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另外二者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惩戒过度就会造成体罚。

3、教育性原则。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方法,其教育性是它的本质。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要明确实施的主体应该是错误本身,而不是学生个体,避免对学生产生个人歧视。惩戒教育的教育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学生承担责任的意识。当一个人心中有所惧怕时,他的行动就会变得谨慎,做事会三思而后行,教师通过惩戒不仅可以让学生做事前慎重考虑,清楚地认识事情的利与弊,还可以让学生懂得犯了错就应该勇于承担后果,不逃避,不推卸责任,进而让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二是健全学生人格。如今的教育面对的大多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常常声称法律有规定不许惩罚学生,父母出于对孩子的宠爱也往往不能接受教师实施惩戒,加之教育界大力提倡赏识教育、快乐教育,这使得惩戒教育步履维艰,从而也导致了学生不能正确评价自己,心理脆弱,意志薄弱,过多地以自我为中心。而合理的惩戒教育能有效的遏制学生自我膨胀,能让学生因违规而受到惩戒带来的内疚感、悔悟感等内心体验,能让学生正确地评价和看待自己,增强面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形成健全的人格。

4、公平对待和区别对待相结合原则。这看起来是一个矛盾的提法,就是需要我们的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生个体差异,发挥个人人格魅力,让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教育并达到改正错误的效果。公平对待是指我们在实施惩戒教育的时候,不能因为学生的身份或个人感情而毫无原则地放松惩戒或者放弃惩戒,这样会导致教师的后期惩戒措施难以推行,影响教师威信。区别对待是指教师要考虑学生个体差异,根据学生性格、犯错动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实施惩戒教育,在做出决定后要及时公布原因,得到其他学生的理解。

四、惩戒教育在体育教学中的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1、弥补性训练不能当成惩戒教育。我们在体育课堂中经常会遇到有学生无法完成课堂练习,教师会根据其技能特点而安排一些弥补性训练,这些训练应该是教学的补充,而不应当作惩戒教育,教师在安排弥补性训练时也应该强调这不是惩罚,明确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要让学生明确惩戒教育是针对错误行为而实施的,而不是针对学生个体。

2、惩戒教育要与尊重相结合。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正因为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教师在行使惩戒时要清晰地认识这一点,尊重学生人格,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压力,不能把主观愿望凌驾于学生之上,更不能对学生冷嘲热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注重惩戒之后对学生的关爱。学生在受到惩戒之后,往往是心理最脆弱最需要安抚的时候,教师要注意抓住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适当关爱,既能增加教师的人格魅力,又能避免学生滋生对立情绪,同时也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 马卡连柯. 普通学校里的苏维埃教育问题[A]

[2] 檀传宝. 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 中国教育学刊,

教育惩戒权议论文800字 第4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惩戒权 ;惩罚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教师惩戒权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一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惩戒无度是指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惩戒缺失是指有的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1]因教师惩罚行为而导致的学生人身权受损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各种教育或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人甚至认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就是对学生的体罚,到底何为教师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注意事项?如何保障惩戒权?是目前需要研究的紧迫问题,也是本文力图想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恶性体罚事件,使公众出现了“惩罚”“惩戒”不分的局面。那么这两者间有何本质性的区别呢?

体罚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惩:处罚;戒:防备,警惕,就是说通过处罚来警戒。根据《_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专业自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其中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等内容。惩戒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二是具有职业性权利的性质。因此,作为教师,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2]

本人认为惩戒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达到使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改掉错误并不再犯错误的目的。而教师惩戒权即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这一权力是随着教师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可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一)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前

1.应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符合正当价值要求和合理社会规范取向的校纪班规,且其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影响了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对其实施惩戒。

2.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处的方式和程度。因为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所以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时,必须考虑其实有意还是无意。

(二)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中

1.教师要向学生明示必要惩戒的理由且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让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及其危害,知道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弥补过失,从而甘愿接受教师的惩戒教育,需要谨记的是教师不能情绪性或恶意性的直接行使惩戒权。

2.应秉承客观,平和的态度处理问题。身为教师首先自己是有完善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高素质人才,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成绩或家庭背景等,不公正的对待学生,对其造成心理创伤。

(三)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后。教师应当努力做好教育惩戒后的开导和鼓励工作。帮助受惩学生重新树立信心,勇敢地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注意学生的后续发展,给予及时的指导关怀。不能因为学生受到过惩戒就人为的歧视对待,个别学生实施惩戒后,教师不得对外公开;与此同时,作为父母的一方也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变化。这样既达到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保障

中小学老师所面对的是一群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这时学生的独立思考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承受能力弱,世界观、人生观容易发生扭曲,这就赋予中小学教师更大的责任,需要其树立自己的形象,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但是仅靠教师的力量去维持惩戒的环境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惩戒氛围的维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一)规范惩戒权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教。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法律中依旧是空缺,只有关注并完善惩戒权立法,对惩戒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事由、惩戒的边界、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惩戒权滥用的后果和所取的救济途径等,才能使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个事先的判断,从而保障教师有法可依,使惩戒环境有效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其地位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要落实《纲要》指出的,中小学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这才能使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和福利待遇得到重视、提升。

(三)在中小学师生间设专门的中介。中小学生的叛逆厌学心理,以及教师的期望效应,使两者很容易起正面直接的冲突,造成紧张的局面。这需要我们专门的中介教师来约束学生,从而避免教师与学生的正面冲突。比如在英国,设有惩戒室,学生犯错误,教师就请你到惩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方法也值得我们效仿。

(四)让家长参与教育惩戒中来。在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家庭和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关键场所,对其成长的影响也是最大。所以家长如果能适时和教师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并与教师达成培养学生的共识,参与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惩戒中。这对惩戒环境的有效维持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