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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文献综述类论文(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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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文献综述类论文 第1篇

①作为主食的大米和玉米,存在的安全风险较大。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已为世人所公认,据中国农业科学院佟屏亚研究员透露,中国农田里早已存在“违规商业化”玉米,也存在转基因水稻等情况。并且,违规生产的商业化玉米品种在四川等省种植面积已经高达数万公顷了,已初步形成规模性种植。

②食用油的安全风险极大。据武汉工业学院何东平教授估计,目前中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t,此为中国油脂自给率较低。为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国需要在国内油料之外去扩大油脂油料的进口数量,且已呈现出明显增涨趋势。大豆属于中国进口数量最大的,2011年进口量是5264万t,根据国家粮油信息中心预测,2012年中国大豆进口量有望达到5770万t,其主要是用来提炼食用油,其中80%以上均属于转基因大豆。

③肉类食品的安全问题仍然严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一方面,有病、因病致死或其他问题动物源都堂而皇之地走进了百姓的餐桌;另一方面,违规添加瘦肉精等激素类非法添加剂的做法屡禁不止。

④果蔬类食品违规使用农药的安全问题。

2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治理困境

中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以《食品安全法》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保障法制体系已经建立,在规制食品安全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应然层面来讲,在法治框架下,“良法之治”已显现可能,但在法的观念和运行层面,却屡屡出现法律虚无主义、不守法、执法不力、司法不公等现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2.1食品安全法律失范

食品安全法是调节、规范食品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职责和行为的主要法律规范,其与其他相关法律共同形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然而,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制的法律价值尚未得到普遍认可,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期望有一种驾驭和控制力量,充满着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和期望;另一方面却在有意无意地制造和使用不安全食品元素,法律意识淡薄。此外,对于《食品安全法》及众多法律制度,公众内心知之甚少,缺乏期待和了解,“事不关己”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

2.2食品安全的不守法现象普遍

在中国,从1986年起,共有8亿多人次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应该说,形式法制在中国还是得到普遍推广的。“先理解,后信仰”。理解可以是文字层面的,亦可以是价值层面的。因此,文字层面的法制理解是第一层次的,只有在价值层面理解法制,认识法制,才能相信法制,尊重法制,并内化为心中的期待和信仰。从实证意义上,中国长期的普法教育效果不是很理想。公众没有从内心理解法制精义,形成法律期待和信仰。因此,不循法、不守法现象也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2.3食品安全的执法乏力

在中国,80%以上的法律制度均依靠执法机关的强力推进。执法机关是推动中国法治的重要力量,直接关乎公众的福祉和社会的安稳,其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普遍不强。就食品而言,

①缺乏食品安全检查的自觉性,消极应对情形严重,“救火式”的执法形式较多。以2011年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为例,90%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或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只有等到大事爆发之后,才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并未采取预防措施。实践中,通常只有在事故或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地方政府才会促成相关责任人问责;

②执法不严,互通情报、相互关照的“好人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在日常监管中,监管主体总是在保证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之外考虑其他因素;

③不执法,得过且过的放任主义思想盛行等等。

2.4食品安全的司法缺位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司法权是国家的一部分,一定要确保作为民生大事的食品安全之门坚固、牢靠。保护食品安全就是保护民生,就是保护和彰显最大的公平和正义。当前在中国,代表公平与正义的法官似乎普遍缺乏监督和制约。

①枉法裁断,懂法而渎法,玩文字游戏;

②审而不断,玩时间游戏;

③见风使舵,玩关系游戏等等。

3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面临问题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关涉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失范的深层次原因展开系统研究较为必要,其有助于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措施。

3.1权大于法导致法律得不到信仰

法的作用是多元的,既有规范作用,也有调节作用,还有制约作用、惩罚作用等。法的作用要实现,需要一些现实的条件作保障,如人们对法的认识、法律传统、法治氛围等。其中法治氛围尤为关键。法治氛围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土壤。“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封建专制统治,严重打压人们的民主、自由权利,在“法起于兵”的法的传统价值里,法变成了一种专制的工具和权术,权大于法,极少彰显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在当今,这种以权压法、以权贱法的做法还较普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更迷信权力了,对法普遍缺少好感,“法律是无情的”、“读书万卷不读法”、“不信法”等思潮蔓延。有权等于一切、法律无用论的法律虚无主义由此产生。

3.2守法成本高导致有法不依

“法立而不行,与法无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这是强调守法的重要性。有法不循,其危害性远远超过没有法本身,守法是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二重含义”里就曾进行过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历来强调要“有法可依”和“依法必依”。在当前,公众守法积极性不高,惧法、怕法、避法甚至逃法现象普遍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偏低。根据经济理论,假如违法的成本明显比守法的成本低,通常会使部分企业选择违法去获取经济利益。究其原因,不仅仅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而是几十年来,存在着“法立而不循”的守法问题。

3.3行_力运行机制导致执法不力

在中国的权力运行机制里,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很不够,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民主匮乏,集中太多。各级官员只对上负责,遑论对下了。人都是自私的,都希望自我能有更大的擢升和发展空间,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本无对错。问题是官员的升迁、荣耀等完全掌握在上级手里,公众没有话语权。在这种机制里,官员唯上思想占据意识阵地,在行动上也就以“上面”满意不满意为唯一行为准则,而不是以法制和人民满意不满意为唯一行为准则。这是与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精神相悖的。“山高皇帝远”。“上面”往往远离具体食品安全现场、执法现场,对实情缺乏了解,听听汇报式监控居多,缺乏监控的实际力度;掌握实情的人由于失去话语表达权而无法表达民意,这就导致执法出现“空挡”和“真空地带”,执法完全仰仗执法机关和人员之主动和自觉,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不力的窘状。

3.4司法权体制未理顺导致司法缺位

中国司法总体运行良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

①司法权易受干扰。中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有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这是保障司法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顶层制度设计。然而,在中国,实证意义上的司法权受制的因素还很多。

②司法权行使对其他的依赖较多。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依附还很强。笔者认为,应尽快使司法机关摆脱对行政机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这种依附,放开手脚,无所顾虑,真正维护司法独立审断权。

③司法权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希望尽快建立法官审判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4食品安全问题实现法律治理的路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目前问题仍很严重,国家及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因此,寻求有效根治路径是治本之策,在诸多治理措施中,运用法制展开治理是重中之重,有助于构建长效的运行机制,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落实实处,收到实效。

4.1运用依法治权树立法律权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重在限权。党和政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方面,执政党要自觉、自律,管好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和设计,积极推动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法律化。自觉遵守法律化的制度设计,不要践踏法律,不要干预太多。要形成强有力的对政党权力的制约机制,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限制政府公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的重心在于制约权力,尤其是公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古今中外,执_的天然的“合法性”,使得这种公权力的滥用被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基于此,给予其制约的力量存在就甚有必要。这一点已为中外法学界、法律界所认同。国外有人将法治理解为法治政府,在此即有异曲同工之效。在中国,法治重在限权亦为国人所重视。权力的龟缩、受限必然导致法律权利的张扬和实现。法律权利的张扬和实现增进公众对法的情感,使法律虚无主义失去市场。

4.2建立守法者受益机制守法要成为一种习惯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厘清守法的要义。即守法不仅仅意味着“义务”,还意味着“权利”,

①法律制度设计要堵塞漏洞,不要让守法者“吃亏”,产生“划不来”的思想。这方面,有关法律解释机关要与时俱进,注意弥补制度设计的不足,及时出台有利于守法的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一定要站在法治的高度,从维护法治、倡导守法、维护法的尊严的高度说法、释法,增加守法的正能量,使守法者受益,使违法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这样,守法才会逐步成为一种自觉、时尚和态度。

②执法、司法要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的公平、公正保证了全社会关于法的期待和价值,其实也就保障了守法者的利益和尊严,有利于守法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增加。

4.3改革行_力的运行机制行_力的有效运行至为重要,对此

①党要管党,对行_不要干预太多。“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要真正来自于人大(_)的选举和决定,杜绝由党委提名、人大任命的务虚主义行政干部选拔、任命方式;

②增加拟提拔行政官员关系人的话语权。对拟提拔行政官员,加大对其关系人(如单位同事)的调查和了解力度,加大评价的权重,对存在问题的官员,一经查实,一票否决。这就改变了那种被提拔人只唯上、不唯下的“官老爷”习气,不敢“得罪”老百姓,民主就形成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亦才能真正实现。

4.4完善司法管理机制“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近几年百姓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既要放,也要收,主要是放。依据常理,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委对司法的领导问题要慎重对待,仔细研究。此外,尽快改革司法机关对行_的依赖,从司法运行条件上保证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掣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为司法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5结语

食品文献综述类论文 第2篇

专家系统指的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成就的专业人士所组成的体系。他们运用其专业知识连续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的行动,如生病去找医生、法律疑问去咨询律师等,仅仅坐在家中我就已经被专家系统所包围,而这种信任与其说是对专家个人的认可,不如说是对其所具备的的专业知识的信赖。虽然专业知识的认可与专家个人的品质无关,但是专家作为一个权威信息的持有者,当他传递信息太过片面或者逻辑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情况时,受众对此类信息的抵抗情绪会愈发猛烈甚至会对专家本身的专业知识以及个人品质产生质疑,一方面受众会抗拒专家信息的再次转播;另一方面,受众亦会将自身对专家的理性评判作为信息出传递出去。所以在专家系统中,人们首先对于专家系统的运作体系持有信心,相信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如资格认证、专业评级都等形式都是对专业知识的肯定;其次,人们经过长期的关注、信息交流对专家的人格进行肯定;最后对专家自身产生依赖的情绪,完成了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但是当大范围的质疑产生时,专业知识已不成为专家为人信任的要素,质疑的情绪将引导非专业人士对专家的抵制,直至旧的专家系统的坍塌,新的系统重构、新的信任重建。总之,在信任理论中,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石的信任充斥在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亦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呈现多样化,从微观的人与人之间持续交往的前提,到宏观社会运行体制的根基;从对国家的体制的信赖,到对象征标志的认可,再到对专家系统的依赖,众多的重要角色它都游刃有余。反之,社会信任失去,将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面对失信的社会,重构信任是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的信任是以评估、考察、判断为前提的以理性为基础的信任,并且在这种长期信任积累过程中理性信任逐渐向情感信任转变——完全不同于过去信任产生和转变的过程,而情感信任反作用于理性信任。那么笔者认为,要解决重构信任的问题即是解决理性信任的重构同时加快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是两者相互促进,进而形成新的信任模式。

2.理论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信任

近年来食品安全危机的愈演愈烈让我们终于看清楚推动危机一发不可收拾的“始终勇者”——信任。信任游走于社会的各个阶层、行业、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当它稳固时国家持续发展、行业继续进步、人与人感情得到提升,而当其遭到毁坏时,它亦就成为恶性循环的助推器,食品行业就是其中之一。因此,食品行业中信任的重构是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而在此之前应该对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模式进行分析。笔者将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信任模式进行解析。

进入到食品安全领域的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一般是指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管者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三者之间的长期互动必然会产生信任并且信任会对互动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第一,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来看,当消费者在消费生存的必需品——食品时,一方面,强烈的生理需求——食品必须能够满足日常人生存最基本的要素;另一方面,强烈的心理要求——食品合格、安全、健康。而当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既想满足消费者需求,有想能够盈利。因此,双方之间在初次满足对方需求后,他们之间的信任开始建立,为持续的交往提供了前提。但是此处的信任仍是基于理性为基础的信任,再次经过长期的交易后,消费者的意愿不断的到满足,最终有理性信任向感性信任转变,双方之间不仅有情感的交流而且增加了双方之间的使命感,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对方的权益考虑。在微观的交往中,并不是所有的信任都是有理性相情感的转化,而有些信任最初就是情感信任,以情感信任为基点所引发的继续交往;第二,从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来看,两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信任基于法律的实施以及监管体制的运行而产生,而这是一种纯理性的信任,与个人情感和个人品质无关,如监管者不会因为与某个经营者交好,表示相信对方不会违法就放松监管;第三,从消费者与监管者来看,消费者在三者之中处于各方面信息处于最弱势的一个,他不仅寄希望于有生产经营者,同样他们也将其强烈的诉求寄予监管者,因为监管者是其权利的强有力的保障。而监管者作为国家制度的实施者,他有权力亦有义务去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维持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平衡。因此,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任归根结底是对于社会运行机制的信赖,也是对监管者的道德、能力的肯定,这是一种既包含理性信任又包含情感信任的信任模式。

食品安全领域的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主要涉及食品经营行业、媒体、政府、专家。食品经营行业由于是食品的生产和输出者,它受到来自政府、第三方机构以及媒体的三重监管;政府作为法律、制度、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它一方面作为监管者,监管第三方机构以及食品经营行业的运作,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受国家以及大众意愿的代表——媒体所监督;媒体作为舆论的代表成为终极监督者对三方都进行监督和间接管理。由此可知,四方的交往中,信任是以对专业知识的认可、对监管制度运行的信赖以及对媒体信息传播体制的信心三种形式表现的,其实质就是一种理性信任。四方之间都相信其他三方的运作体制能够促使相应的使命完成。食品安全宏观领域层面从食品安全宏观领域来看即是指的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如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信任主要是对社会运行机制的信任,无论是抽象的政策、法规还是具体法条、制度,都是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于整个食品行业之中,引导并监管其机制的运行。此时的信任是将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媒体、政府、第三方机构等看做整体对国家自身运行机制的信任,亦一种情感的表达:相信国家任何决定都是推进行业发展,社会进步的。因此,这种信任既是一种理性的对运行机制的信任,也是一种对国家情感表达。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也是无处不在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信心、信赖、认可、情感的表达,而最终形成理性信任和情感信任两种模式,为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监管运行机制持续运作的根本以及食品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当面对食品行业信任降低的问题时,重构理性信任和情感信任是必行之举。

3.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现状的反躬性思考

随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批量性发生,我国的食品行业已经步入了“全民皆兵”的时代,“能不能吃”、“真不真实”、“可不可信”的疑问散落到食品行业的各个角落,消费者为其饮食健康惶恐不安,社会对食品行业的信任降到空前的低点,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成为社会持续发展一大阻碍。而从生产经营者的“仁义不要,买卖在”的经营理念,到政府主管官员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掩盖的处理方式,再到媒体为博眼球、造声势的报道手段,到最后专家无责任的专业言论,都成为造成我国现今食品安全信任崩塌的关键因素。然而,食品行业面临信任的全面崩塌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以期望其可以重构食品安全信任,使我国食品安全再次走向正规的轨道。但是措施的实施并没能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信任仍继续下降。同时,对于此种情况我们产生了“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还是现存制度的缺陷?”这样的疑问。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形成了现阶段食品安全信任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权力主体问责制度的缺陷

权力主体问责制度其实质即是行政问责制。至2003年非典,上千名官员及极个别部级高官因为刻意隐瞒事实的真相而落马后,行政问责制逐渐为社会所重视。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工作部门,在其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对于社会权益的损害进行归责的制度,旨在从“头”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警惕、威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下级政府负责人,做到“严以律己,严以待人”。在行政问责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操作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几乎背道而驰。首先,威慑力度过强。行政问责制的出台确实给予相关部门及负责人以威慑,而食品行业是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那么行政问责的后果不仅仅是警告、内部处分,而将面临的是上级行使一票否决权进行免职、降职、降级的处分,且不论以往所有的政绩或立功。最终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负责人行为变得更加小心翼翼、缩手缩脚、相互推脱、大行隐瞒之道,就如三鹿奶粉大头娃娃事件一样,相关部门小心翼翼的封锁消息直到最后太严重不得已爆出。当事态日益严重时,消息从瓶颈部喷发而出,引起舆论的哗然,给予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以重大打击,形成一个巨大的信任缺口。而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政府不断的刻意隐瞒的行为成为击垮公众信任的武器,始终作用在旧的信任模式之中;其次,无程序规范。如上所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一种理性的信任,是基于合理的制度运行机制而产生的。然而行政问责制度的运行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它的启动往往取决于领导个人的意志,常常导致制度不能正常的运行,继而降低了公民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赖;最后,问责主体范围狭窄。现在的行政问责中,一般局限于同体问责,即是同一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问责,缺乏民众参与的异体问责。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异体问责一方面民众会对上级政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民众是食品监管效果最直观的感受者,期望能够表达自身的意愿,参与对食品行业监督。而在此过程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逐渐产生并加以积累,反之,则信任度逐渐下降。那么,在理性信任模式之中,行政问责制建立并运行,但是在此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断给予理性信任以打击。造成巨大影响。伴随理性信任毁灭、制度的运行停止、政府公信力下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亦受到巨大影响,形成政府任何制度运行、制定的政策都存在舆论的质疑的局面。面对消费者质疑和抵抗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将更加举步维艰,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范围扩大、监管效率降低,最终形成了现在食品安全信任近乎没有局面。

信息交流欠缺规范

信息交流是现代社会信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没有合理的信息交流机制的前提下,过少或过多的信息流通都将影响社会信任的产生与积累。而现在食品安全领域正面临的是大量的无用、误导性信息传播开来,严重影响受众对于真实信息的接受,最终导致受众对于任何信息的盲目追捧、机械的传播。面对如此困境,我们可以从正规媒体与自媒体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规范欠缺进行分析。

正规媒体一般指的是为法律认可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机构,如记者、电视台、网络传媒机构等

正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或者机构所具有的大量的人力、物力、真实信息获取渠道以及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修养,正规媒体的信息应该是具有一定真实性、权威性、认可度的。然而对于现今食品安全领域来说,正规媒体不再是信息真是、权威的代名词,一方面从媒体人个人修养来看,为了能够在众多的信息中脱颖而出,许多正规媒体抛下自己的职业修养,极尽夸张的对所持有的信息进行报道,欠缺客观性评价,就如三月初东北大妈“讹人”事件,报道前后不过24小时却有了两种将截然相反的事实真相,最终受众跳开了原本事情的发生,严重质疑该报道记者的专业水平并对其进行猛烈的抨击;另一方从传播信息的规范来讲,正规媒体信息传播缺乏实质的审核程序,极大的滋长了其在信息传播时“博眼球、求关注”的心。而受众长期处于不真实信息包围的环境中时,他们会对信息传播者潜意识的排斥和质疑,甚至跳过理性判断对媒体以及所传播的信息进行猛烈的抨击、情感上的宣泄。理性信任模式被无意识的抨击和情感的宣泄逐步瓦解,造成信息流通无序发展,最终导致无信可信。

自媒体的发展导致信息量与质成反比

自媒体是指非正规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分享自身的看法、新闻的一种即时传播方式。自媒体范围十分广泛,普通民众、明星、网络达人等都可以成为自媒体的一员,也意味着原本的受众者变成了如今的信息传播主体。当然这种角色的转换为社会机制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动力,受众是任何制度运行结果的最终被影响者,那么其传播的信息更直观、更具体、更真实,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制度的良性运作,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自媒体的出现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如网络信息对沧州河水如红豆汤的曝光,促使有关部门严格调查与监管。但是他的出现却也造成大量的不实信息流入信息流,面对食品安全每况日下的局面,负面、不实的信息的大量涌现造成了消费者不仅对政府监管失去信任,而且对舆论监督产生巨大的质疑,给食品安全监管以沉重的打击。自媒体主体由于自身年龄、教育程度、社会影响力、社会地位、性别等的差异,造成了对于信息接收的层度、理解的深度的千差万别,形成了对待信息猛烈的抨击和盲目的跟风两个极端的状况。面对愈来愈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一方面,引发受众者盲目的跟风,形成巨大的舆论漩涡,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无理性的猛烈的抨击与批判,激化社会矛盾,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巨大阻碍。

专家言论管理体制不健全

专家系统作为现代信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专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是应该为人们信赖,而专家因其专业性应为人所尊重,可以说专家是政府失信后的最后底线。特别在食品行业,专家的言论不仅影响人的日常生活,更是人生命健康的风向标。然而在全民“砖家”、“叫兽”齐乎时,专家的信任已全然不在,而对其从专业知识到个人品质的质疑却不断涌现,专家言论更是被称为“法外之地”。然而究其根本,现今状况是专家言论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专家的言论实质上承载了的社会责任,但是当其言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却没有相应的归责后果时,专家的责任不再具有威慑性,从“畅所欲言”到“信口雌黄”亦不付任何的法律责任,最终专家沦为国人讽刺、唾弃之人。只有建立健全的专家言论系统,将专家言论也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才能谨慎专家言行、提高专家的信任度,进而重构专家体系的信任模式。

4.信任重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新途径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中信任度持续下降、公民权益继续受侵害、食品行业发展受阻、社会矛盾的激化,重构食品安全的信任是必由之路。现代社会信任产生于巩固的过程是首先抽象的系统运作形成理性信任,继而在长期理性信任过程中,加深各方了解、投入情感意识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最后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作用下信任不断的巩固,形成一个毁灭——形成——转化——巩固的过程,因此,在重构食品安全信任时,理性信任的建立是首要任务。根据现代社会信任的三个方面:国家调控、象征标志、专家系统的剖析,笔者将从归责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理性信任进行重构。

行为的规范手段——归责机制

使更方利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信任日益降低,给无论从微观的消费者、中观的食品企业再到,在食品安全事件频繁打击下,我国食品安全信任日益降低,原有的信任也逐渐为其所摧毁,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信任模式的重构势在必行。依据食品安全信任模式的特点,即以理性信任危机出,伴随理性信任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而情感信任的形成更加促进理性信任,经历漫长的毁灭——重建——转化——再重建,最终形成良性的信任运行模式。究其实质,首先是对基础的理性信任进行构建也就是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再经过漫长的信任积累,达到质的转变——情感信任。那么,对食品安全信任的重构首要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完善,依据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即从权力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到舆论监督——信息交流制度的完善,到最后言论管理——专家言论的规范化。

权力监管——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首先,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消除食品安全监管各级部门负责人的心里恐惧。内部考核是对一段时间内对政府内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完成效率的核实与评价,也作为其日后发展的参考标准,亦是对领导一票否决权的运用提供前参考前提。内部考核制度的完善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提供了心理基础;再者,明确行政问责主体的范围。虽然异体问责以是时下流行的趋势,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时常可见,但是异体问责的主体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及规范异体问责,明确行政问责主体是必然的趋势;最后,制定行政问责的程序性规范。为了保证行政问责的公平、公正,从制度的启动到执行都应该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以提高其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在有效的制度运行下,消费者的理性信任会逐渐产生,最终形成权力信任模式形成,为政府管理信任模式的重构提供事例借鉴。

舆论监督——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

此处对于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的完善主要集中与对于正规媒体与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的规范化。对于正规媒体的规范,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首先,明确媒体的职业道德修养,并加强对于媒体人职业道德修养的宣传,从思想上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其次,制定信息审核程序。明确正规媒体信息的标准及审核平台,定期对的信息进行核查,从制度上减少不实信息的传播;最后,明确正规媒体信息的责任范围。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信息的媒体,实施相应惩罚,从惩罚措施上抑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如不实信息在微博上转发五百次以上或者阅读量达到千次后,信息会被认定为造成一定的舆论影响,最后对者进行行政处罚等,有效的遏制了不实信息的传播。而由于自媒体呈主体多元化、分布普遍化、渠道多样化的特点,则对自媒体的信息传播规范化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由于其传播平台的单一性,对于自媒体的信息交流制度主要是围绕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而建立的。明确信息传播标准、构建信息审核平台、确定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相关责。总而言之,规范化的信息传播是受众理性信任产生的基础,而良性的信息交流循环促进理性信任的积累,最终完成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为象征标志信任模式提供先决条件。

言论管理——专家言论的规范化

食品文献综述类论文 第3篇

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控制和相关事件处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做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要目的(Propose)在于:让风险分析过程透明化,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分析利益攸关者的风险认知,给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建议。通过过程透明,依据科学的风险交流,有可能起到以下主要作用(Benefits):

(1)使消费者更加信任风险分析的结果,提高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信任度;

(2)由于对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的认知和对决策过程的依据的理解,便于更好地向消费者或媒体通报事件过程;

(3)便于消费者或利益攸关方更好地遵守管理措施或处理意见,使公众或利益攸关方为缓解风险造成的危机处理措施作贡献,或使公众在危机中有更好地反应。风险交流面对的事件常常包含热点事件、和突发事件,学者们总结的风险交流原则为:

1)公开性原则食品安全管理过程或风险分析过程要有一定的开放性,便于产业链上的利益攸关者参与或知情。这是因为公开性是透明性的基础。

2)透明性原则透明性会鼓励所有相关团体之间的合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同感。这是因为消费者对供应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信心是建立在对食品控制运作和行动的有效性和整体性运作的能力之上的。应允许食品链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发表积极的建议,管理部门应对决策的基础给以充分的解释。

3)及时性原则食品安全事件有时具有突发性,涉及的消费者范围广泛,媒体关注度高等特点。及时的风险交流可以降低事件升级为危机的可能性,降低消费者的担忧和急躁情绪。让消费者或涉事人员尽早知晓应采取的措施和应有的行动。

4)应对性原则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常常针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安全政策制定或舆论担忧等。除了说明事件原因、决策依据及舆论背景或事实外,还必须考虑涉事人群的范围,公众的接受能力或水平,给出必要的措施建议或指导意见。

2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基本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基本方法主要来自传媒学(Communicationstudy)、修辞学(Speechcom-munication)和心理学的消费行为研究(Consump-tionbehaviorstudy)。目前,风险交流研究领域的学者和实践者主要总结了风险交流的要素和技术技巧。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在实施层面和交流时应考虑以下要素(Elements):

1)过程(Process)和消费者以及利益攸关者的相互交流。

2)时限(Timing)贯穿整个风险分析全过程,注意关键时刻的时间接点。

3)形式(Form)用最便捷、最广泛的手段传递风险的信息和决策意见。

4)内容(Content)说明或解释与事件有关的危害物、风险等级、风险相关因素,消费者的风险认知及应采取的措施。

5)参与者(Who)风险评估人、风险管理者、消费者、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学术界和利益攸关方等。

6)干什么(What)解释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风险管理决策依据或意见基础。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在实施过程中或交流现场应注意以下方法或技巧(Communicationskill),提升交流效果,化解矛盾或危机。

1)选择适合听众(消费者)的交流技巧(形式、语气、氛围、提问等)。风险交流的任务———缩小认知与感知之间的“真空地带”“vacuumregion”

2)注意交流过程的双向原则,倾听和确认听众的需求。3)由于事件的突发性、复杂性和时限性,所以应在透明度、完整性及可读性之间探讨平衡性。

4)用定量的结论还是定性的结果表述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可信度。

5)了解“垃圾信息”对风险交流的污染或干扰程度。

6)调查消费者或利益攸关者对风险认知的概况。

7)分析消费者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8)判断消费者对零风险不可能性的认知程度和容忍度。

食品文献综述类论文 第4篇

首先,作为期刊,你得清楚自己除了是为了奉献自己的学术成果之外,还是有其他的目的。如果是评定职称那么你得先去了解自己所在单位对发表期刊论文的具体要求,包括所要发表的期刊级别,发表的篇数,论文的字符数等等。然而你是在校生,需要完成学业,或是评优评奖需要的材料,你也需要事先清楚学校对的要求,一般学校要求不会像单位要求那么高,学生党可以多多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期刊社发表。

其次,你的论文题目和内容至关重要,现在论文的审核要求是越来越高了,质量不是太好的文章也是很容易被退回来的,所以大家在选题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已经过时的不要写,根据大家感兴趣的写,比如热点话题,转基因食物、农药残留等等。论点除了新颖之外,最好还要有事实数据说话,为你的论点加分不说,很多有真实数据的论文质量也会高很多,会为你节约不少时审核的时间。

接着,找合适的期刊社发表,一般新手选择在网上搜,在哪儿搜呢,你可以去知网官网,查找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期刊,然后去该期刊官网,获取联系方式,一般是邮箱或者电话。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山寨网站现在做得比官网还要靠前,所以一定要认真鉴别,一般窗口老是弹出客服对方框的网站那绝对都是山寨的。到底去哪儿发的问题,真的,其实交给我们就好了。

最后,就是投稿了,按照你提供的要求,我们会量身制定合适的期刊,你只需耐心等待,期刊会用最快的速度飞到你的怀抱。